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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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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禁止律师对刑案实行风险代理

  本网北京4月29日讯 记者于呐洋 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部门按照中央部署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1997年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做了诸多修订和完善,突出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程序和收费行为,要求律师事务所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明令禁止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除按规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和代委托人支付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等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办法》完善了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查处机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同时,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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