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刑事案子到底应该怎么定性?
甲、乙、丙三人经常共同预谋实施抢劫行为。一次,因甲和丙之间发生一点小摩擦,所以甲和乙事先预谋,讨论犯罪计划,并没有事先通知丙。在车站,两人目标缩定在一个提包的年轻男子身上,并由甲上前故意碰撞了一下该青年,趁其不备将包抢了过来,后被男青年发现,上前与甲争夺,后面的乙马上帮助甲拉住男青年的腿,甲也用手、脚对青年实施暴力行为,三人扭打在一起,包也被扔在了路中。这一切被刚好在附近吃面的丙全部看见,因此他马上趁三人扭打之际上前拿着包就跑,发现其中有三千元现金,后被甲和乙追上,要求共同分赃,但丙只说包里只有五百元现金,其余二千五百元被其私吞。
请问,在本案中,甲和乙的行为因怎么定性,还有丙的行为是属于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