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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小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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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未抚养方应该根据什么支付抚养方的抚养费?
是双方协商,还是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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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6-05-28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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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6-05-28
有近期关于此内容案例吗?

或者斑竹根据您的经验,未抚养方具体该支付每月多少的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不可能就万事大吉什么都不用管了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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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6-05-29

【法规名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规分类】婚姻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31103

【实施日期】19931103

【正   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斯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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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6-05-29
补《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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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6-05-29
很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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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6-05-29
离婚后的抚养费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号法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另一方”都不愿履行这协助的义务。这时,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中也没有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当事人能否单独就探望权再次向法院起诉呢?最高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那么,如果一方在人民法院就探望权作出判决后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这一特殊问题该怎么采取强制措施?能否对被探望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将被探望人押至探望人处等)?回答是否定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其在离婚时给予的一次性帮助,如何界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2)如果离婚时,一方无住房的。”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另一方可以在自己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帮助对方解决住房困难。

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呵呵,现在的离婚证书是红本本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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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cqq123 威望 +1 2006-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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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6-05-29
还有,抚养费要一次交清呦,因为怕有人懒帐嘛!日后纠缠不清嘛!(这是我一位作律师的朋友告诉我的呦)

毕竟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呦!

还有,主动申请离婚的一方可能要吃些亏的呦!谁带小孩子谁一定要房子!别傻呦!


《协议书》一定要反复推调敲,因为一旦变成白纸黑字,就不好改咯!不要相信女人说的那些鬼话,如: 1、我是因为恨你,才硬是不给你房子!(其实,女人要房子干嘛,将来不还是要嫁人么,房子还不是要卖掉。如果女人要房子,还不如给她点钱,让她去租。或是从抚养费中扣除)

    2、我一个月一个月给抚养费(哼,前两个月按时给,后面不给了,你好意思来要吗?你敢要,我不敢消失吗?)

    3、不要这么狠,你是男人,你看,我不是很痛快和你协议么!你应该让着我!(哼哼,不对你狠,该对谁狠,从此后,桥归桥,路归路)或是(我早就看你不顺眼咯,你个呆瓜)
[ 此贴被孤单芭蕾在2006-05-29 01: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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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6-05-29
协议离婚不存在谁吃亏不吃亏的问题,房子属于婚前财产,该谁谁的.

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对方不同意,那也没办法啊?还是要商量着办,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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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6-05-29
引用第8楼自带饮料2006-05-29 07:00发表的“”:协议离婚不存在谁吃亏不吃亏的问题,房子属于婚前财产,该谁谁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对方不同意,那也没办法啊?还是要商量着办,是吧~



离婚时,争议最大的就是小孩子的抚养和房子问题。

你说房子属于婚前财产,请问婚前公证过么?如果没有公证过,女方一定要说房子是公共财产,那还得纠缠。但是,也不排除你出具房产证。

如果是女方带小孩子,男方就大度一点,把房子让给她呦!大不了,让她给你一些补偿金。

抚养费肯定是商量着办呦,婚前一定要好好商量,婚后反悔是无效的。所以,一定要把抚养的详细细节都摆在协议书上呦!(如,十八岁前如何抚养,孩子接受高等教育如何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呦!

反正是协议离婚嘛,就先协议着办吧!反正这里有好律师ccccqq123 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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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6-05-29
大致明白了些,看来要有商有量啊,辛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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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6-05-31
呵呵,你们讨论的很热闹啊!!我只说一点,房屋是否是婚前个人财产,应以房产证日期为准.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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